无锡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大罐制作项目招标补充说明
现就2017年2月无锡市振太酒业在公司网站新闻资讯栏上发布的大罐制作项目招标公告中,对工程招标文件中的第二章,第四条“合同期限:2017年3月-11月,执行分3月和9月,两次合同将视同期原材料价格变动再次议价。合同期限内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方的时间要求执行,中标单位主观故意拖延制作时间的,招标方有权扣除违约金,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制作资格并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中的再次议价进行补充说明:
当合同签订时的原材料价格变动≤5%,将维持招标价格不变;如果合同签订时的原材料价格变动>5%,将对材料单价予以调整。
特此补充说明
无锡市振太酒业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
上一篇: 大罐制作项目招标结果公告
所属类别: 公司新闻